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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字体【    发布时间:2019/11/21 15:44:00    文章来源: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安全,切实维护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合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要求,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新农合基金运行政策监管规定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报销、支付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指使、授意、串通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四)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的;

(五)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六)失职渎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编造、虚报、瞒报、迟报有关新农合基金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基金运行政策监管规定的行为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指使、授意、串通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三)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四)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超过规定比例要求的;

(五)采取降低住院标准、门诊转住院、延长住院时间等手段,造成新农合基金不合理使用的;

(六)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成目录内药品和项目的;

(七)编造、虚报、瞒报、迟报有关新农合基金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基金运行政策监管规定的行为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  对存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没收违规违纪所得,对医疗单位直至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为医务人员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或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其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屡犯不改或拒不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强迫、唆使或者串通他人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伪造、隐匿、转移、篡改、销毁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干扰、阻碍、拒不执行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的;

(五)有组织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六)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其他应依纪依法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事实的,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经查证属实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违规违纪行为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出实施违规违纪行为所得的;    

(五)其他可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化建设,有效保障新农合基金运行规范有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纵容、查处不力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卫生厅

O一一年十一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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