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教育局
关于洛阳市初高中以上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实行普通门诊统筹的意见
为提高初、高中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初、高中学生的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学生参保积极性,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初、高中以上学校实行普通门诊统筹意见如下:
一、普通门诊主要用途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初、高中以上学校学生统一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主要用于初、高中以上学校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和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普通门诊疾病。
初、高中以上学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用,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给初、高中以上学校包干使用,定点治疗,超支不补;当年如有节余,可接转下年继续使用。学校的校医务室可作为学生定点普通门诊医疗机构;对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可就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普通门诊医疗机构,确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需求。
二、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普通门诊报销的范围仅限于普通门诊的检查化验、医用设备检查、一般疾病肌肉注射及静脉注射和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普通门诊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3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70%,年度最高报销500元。
三、普通门诊定点管理
(一)各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普通门诊各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为学生普通门诊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二)根据初、高中以上学校参保学生人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半年拨付一次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首次拨付50%于学生参保当年12月底前,第二次拨付50%于次年6月底前。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管理,做到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对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不得用于学校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药店就医购药。学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外),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鼓励各相关学校依本意见积极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本意见自2010年元月起执行。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教育局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