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文件要求,对我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调整: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城镇居民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致;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均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2009年9月1日起,不再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驻洛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洛劳社【2008】64号)文件规定。
实行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