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普通门诊主要用途
大学生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主要用于大学生在高校定点医疗机构经治的常见病、多发病和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普通门诊疾病。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用,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定点治疗,超支不补: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可由高校协议委托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医疗需求。
二、 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普通门诊报销的范围仅限于普通门诊的检查化验、医用设备检查、一般疾病肌肉注射及静脉注射和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普通门诊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3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70%,年度最高报销500元。
三、 普通门诊定点管理
(一)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普通门诊各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为大学生普通门诊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二)根据大学生参保人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半年拨付一次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各高校应切实加强大学生普通诊医疗统筹费管理,做到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季度对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不得用于高校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药店就医购药。大学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外),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洛阳市各职业高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09年9月试行
贰零零玖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