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
1、用人单位缴费率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率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我市上年的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6%;原按8.5%缴费的接续人员可选择8.5%或4.6%的缴费比例。缴费费率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注:按4.6%缴纳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享受及暂停条件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其职工可享受本规定相关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连续欠费三个月,单位进入黑名单暂停享受医疗待遇,单位补交后才可继续享受。
三、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三)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四、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
住院次数 超付标准 医院等级 |
第一次住院 自付标准 |
第二次住院 自付标准 |
第三次及以后住院 自付标准 |
三级医院 |
600 |
480 |
360 |
二级医院 |
480 |
360 |
240 |
一级医院 |
360 |
240 |
120 |
家庭病床 |
120 |
120 |
120 |
{top:cutpage}
五、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
医疗费段 |
医疗机构等级 |
患者个人负担比例 |
在职 |
退休 |
起付标准 以上至10000元 |
三级医院 |
20% |
15% |
二级医院 |
15% |
10% |
一级医院 |
10% |
5% |
10000元以上 至最高支付限额 |
三级医院 |
15% |
13% |
二级医院 |
10% |
8% |
一级医院 |
5% |
3% |
六、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29000元。
七、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特殊疾病门诊是指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内的疾病,需长期或定期在门诊进行的一种治疗方式。
第二条特殊疾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限额支付。
第三条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
1、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并发: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病变。(集中认定)
2、Ⅱ度以上心衰。(集中认定)
3、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集中认定)
4、肾脏疾病仅指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肾衰非透析治疗。(集中认定)
5、风湿性疾病类指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肌炎,硬皮病、强直性脊椎炎。(集中认定){top:cutpage}
6、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非集中认定)
7、结核病的监督化疗。(非集中认定)
8、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非集中认定)
9、精神病。(非集中认定)
10、再生障碍性贫血。(非集中认定)
11、心脏换瓣术后及支架置入术后的抗排异治疗。(非集中认定)
12、白内障的门诊超声乳化(非集中认定)。
13、相关疾病的激素替代治疗。(非集中认定)
14、丙肝活动期的干扰素治疗。(非集中认定)
15、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非集中认定)
16、眼底病(出血、渗出)的激光治疗。
17、在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每位参保人员最多只能申请认定三种(含三种)特殊疾病,认定通过一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按照独立疾病分别计算、同类疾病按照最高限额计算的原则,核定定额标准。
第五条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分段计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在职人员(含下岗、失业人员)为80%,退休人员为85%。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用药,个人负担比例在原基础增加10%。
第六条 特殊疾病门诊的精神病
1、认定标准:有以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病史,无住院病史者须由医疗保险指定的专家进行专科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由认定专家根据病情决定。
3、治疗用药范围:治疗精神障碍药。
4、统筹基金限额:200元/每月。
5、特别说明:在治疗精神障碍药中,奥氮平、劳拉西汴、氯美扎酮、咪达唑仑、羟嗪、吗氯贝胺、曲唑酮、噻奈普汀、舍曲林,此九种药品需医疗保险指定专家同意后方可使用。